洞察 谁付给你了? 第7章 受托人询问,债权人应知
在爱达荷州及其他地区,第七章受托人正在寻求欺诈性转让索赔,寻求追回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另一方”)的相关实体在另一方申请破产后代表债务人支付的款项。 债权人应注意并通过了解其收到的付款来源来保护自己。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假设您是比尔的债权人。比尔是比尔公司(Bill, Inc.)的唯一股东。比尔公司资不抵债,但正在获得资金来源。比尔公司代表比尔,通过一张公司支票向您(比尔的债权人)付款。比尔公司对您没有任何债务。您接受了这笔付款并将其用于偿还比尔的债务,因为您知道比尔公司和比尔“实际上”是同一家公司,而且——说实话——您想收到款项。之后,比尔公司根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如下文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当比尔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返还公司代表比尔支付的款项时,债权人可能会面临风险。本文将阐述这种风险的根源,并提出规避风险的方法。
根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案件中会指派一名受托人,其职责包括“收取并变现其所代表的破产财产”。(11 USC § 704(a)(1))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定义非常广泛。(参见11 USC § 541)受托人拥有多种收取破产财产的手段,甚至可以追回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后转移的款项或财产。受托人在此方面适用的《破产法》条款载于该法第五章,通常被称为受托人的“撤销权”。例如,参见Hopkins v. Suntrust Mortgage, Inc. (In re Ellis) , 441 BR 656, 663 (Bankr. D. Idaho 2010)。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548条的规定,破产法第7章受托人常用的一种破产前撤销权是“欺诈性转让”。虽然此类诉讼标题中包含“欺诈”一词表明债务人在进行转让时存在欺诈行为,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即使没有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欺诈行为,转让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性转让”。参见美国法典第11篇第548(a)(1)(B)条。
除《美国法典》第11篇第548条外,第544(b)条规定,受托人可以援引其他“适用法律”来撤销债务人的资产转移。最常见的“适用法律”是各州制定的《统一欺诈性转让法》(UFTA)。UFTA的诉讼时效通常较长,为四年。相比之下,第548条规定,受托人可以撤销破产申请提交前两年内发生的资产转移。受托人还曾援引《美国法典》第28篇第3306条提出主张,如果能够确定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则可以追回破产申请提交前六年内支付的款项,但成功率参差不齐。参见MC Assets Recovery LLC诉Commerzbank AG案(Mirant Corp.破产案),675 F.3d 530(第五巡回上诉法院,2012年)。
UFTA 和 11 USC § 548(a) 的相似之处在于,受托人必须证明才能追回欺诈性转让。 适用于上述假设情况,并假设债务人在转让中没有欺诈意图,适用的法规在相关部分规定:“受托人可以避免任何转让……”。 。 。 债务人对财产的权益。 。 。 如果债务人自愿或非自愿—— ,则该债务是在提交呈请书之日前 2 年内作出或发生的。 。 。 (B)(i) 因此类转让而收到的金额低于合理等值的金额。 。 。 ; (ii)(I) 在转让之日已无力偿债。 。 。 或因此类转让而破产。 。 。 ”。 11 《美国法典》第 548(a)(1)(B) 条。
“合理等价价值”的确定方法是:(1) 债务人是否因转让而获得价值;以及 (2) 债务人获得的价值是否大致等于债务人放弃的价值。参见Hopkins v. Crystal 2G Ranch, Inc. (In re Crystal) , 513 BR 413, 419 (Bankr. D. Idaho 2014)。
将这一法律应用于假设的事实,受托人会辩称,比尔公司没有因支付比尔的债务而获得“合理的等值价值”。 事实上,根据受托人的说法,Bill, Inc. 向您付款并没有收到任何回报,而只是偿还了另一家公司的债务,而 Bill, Inc. 对此没有任何合同义务。 此外,Bill, Inc. 在转让时已无力偿债,因此受托人认为,该法案符合 11 USC § 548(a)(1)(B) 的所有要求。 尽管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可能会提出许多抗辩,但现实是这些争议可能代价高昂。 因此,这种情况能避免就越好。
债权人应监督并了解谁在付款,并确保付款方是其债务人、担保人或相关债务的债务人。 在从特定账户设置自动提款时,债权人应注意确保自动付款是从其债务人的账户中提取的,而不是从债务人的任何相关实体或当事人的账户中提取的,而债务人对债权人没有合同义务。 通过关注收到的资金来源,债权人可以减少成为此类欺诈性转移行为的对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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