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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 令人困惑的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究竟是如何运作的?

作者:斯蒂芬·L·亚当斯

本文最初发表于2026年5月《倡导者》(The Advocate)杂志——爱达荷州律师协会的官方刊物。点击此处可在线阅读本文原文。


我们被告知“人人推定知晓法律” ¹,并且“不知法不构成抗辩理由” ² 。因此,法律的目标之一是使人人知晓法律内容,这似乎是合理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条文的编写力求通俗易懂,使人们能够理解并预测法律如何适用于具体事实。同样,当普通法由法院创设并公布时,遵循先例原则意味着普通法不易被轻易更改³ 。法律应当具有可预测性。

然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尽管“立法部门在起草社会治理法律方面肩负重任”,⁴但立法机关的意图往往无法仅凭法条的字面含义来辨别。因此,我们需要解释规则来帮助我们确定立法者的意图,因为他们可能使用了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语言。⁵但正如卡尔·卢埃林所指出的,任何解释规则都可能导致对某项法规的解释与同样有效且适用(即使方向相反)的解释规则所得出的解释截然相反。⁶

总而言之,爱达荷州的法律条文往往存在多种解释,而且无法保证最终会采用哪种解释。本文列举了几个法律条文的例子,这些条文由于存在歧义和混乱之处,导致我们无法明确哪些解释原则将主导该条文的解释。

诉讼待决通知:原告需要遵守的通知登记截止日期,被告则不需要?

爱达荷州法典第5-505条规定了诉讼待决通知的法律要求。诉讼待决通知是登记在不动产所有权链中的通知。作为登记通知,它提醒所有人该不动产是诉讼标的,并确立推定通知,即在诉讼期间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权益均受诉讼结果的影响。

第 5-505 条的第一部分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在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诉讼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以及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如答辩状中提出积极救济请求),或之后任何时间,均可向涉案不动产所在县的登记官提交诉讼待决通知书,该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诉讼或抗辩的标的以及对该县受影响不动产的描述。

爱达荷州最高法院将此措辞解释为“明确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提交待决案件通知书,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如果答辩状中提出积极救济请求),或之后任何时间…… ” 。<sup> 10 </sup>

换句话说,原告必须在提起诉讼时提交待决案件通知书,而被告则有“较长的提交待决案件通知书的时间”,可以在提交答辩状后的任何时间提交。<sup> 11</sup>这对被告来说当然很好,但原告如何了解法律规定呢?原告又如何才能知道“提起诉讼时”在实践中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何时才算及时提交了待决案件通知书呢?

我们暂且不谈如今在提起诉讼后向县记录员提交待决诉讼通知的具体流程。12立法机关是否意在为原告提交待决诉讼通知设定截止日期?如果是,那么“在提起诉讼之时”是否意味着完全相同的时间?是否意味着同一天?如果是在第二天或几天后提交呢?我们知道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待决诉讼通知,因为该通知是在提起诉讼10天后才登记的。

答案必然在于法律解释原则。爱达荷州最高法院对第5-505条的解释基于以下基本原则:

对法规的解释“必须从法规的字面含义入手,这些字面含义必须按照其通常、明确和一般的含义来理解;并且必须将法规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如果法规没有歧义,本法院不对其进行解释,而只是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sup> 13</sup>

但最高法院还适用了另一项原则,尽管没有直接提及——即“最后先行词规则”。根据这项原则,限定性短语应解释为仅适用于最后一个先行词;最后一个先行词是指紧接在限定性短语之前的词或短语。14

在第5-505条中,限定性短语前有两个先行词。第一个先行词是“原告提起诉讼之时”,最后一个先行词是“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时,且该答辩状中已提出积极救济请求”。限定性短语是“或此后任何时间”。根据最后一个先行词规则,最高法院认定“或此后任何时间”修改了被告提交待决诉讼通知书的时间,但并未修改原告提交待决诉讼通知书的时间。

但最后一个先行词规则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它符合基本的语法结构原则。限定短语适用于最后一个先行词,“除非上下文的意图和含义明确要求扩展或包含该先行词,或者通过对全文的考察可以发现这一点。”<sup> 15 </sup> 标点符号也发挥着作用。最后一个先行词和限定短语之间的逗号表明限定短语旨在适用于所有先行词。<sup> 16</sup>

有人认为,通读第5-505条并结合上下文来看,立法机关并非意在设定提交诉讼待决通知书的截止日期,而仅仅是为了说明原告和被告何时“可以向县记录员提交备案文件”——原告在提交起诉状后,被告在提交要求积极救济的答辩状后。此外,该法条的标点符号也表明,限定性短语适用于原告和被告。逗号将“或之后任何时间”与句子的其余部分隔开,表明限定性短语适用于双方。

对第5-505条的这种解释可以确保原告和被告了解法律规定。它还能实现诉讼待决通知的目的,即向外界通报某项诉讼涉及特定不动产,并确立推定通知。然而,不同的解释原则可以用来支持不同的解释和立法意图的不同版本。有时,这些解释也可能提出比答案更多的问题。

送达程序:依据规则还是法规?

爱达荷州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起诉状和传票的一般送达规则,通常要求亲自送达或送达给组织的负责人。<sup>17</sup>送达完成后,被告有21天的时间出庭答辩。<sup> 18</sup>然而,这并非唯一的送达期限。例如,爱达荷州法典第41-334(1)条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其董事是该保险公司的律师)的法律程序副本,应由有权送达传票的人员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 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允许通过邮件送达,但也允许通过法定指定的代理人送达。

该法规不仅要求向保险局局长送达诉讼文书,还规定了不同的出庭和答辩规则:“在向局长送达诉讼文书之日起三十 (30) 天届满之前,不得对保险公司提起任何诉讼,且保险公司无需出庭、答辩或答辩。”<sup> 19</sup>因此,送达和答辩的期限均与一般案件不同。可能还有其他具体的法定送达和答辩期限,但所有这些情况都可能涉及类似的问题。

爱达荷州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和第12条与爱达荷州法典第51-334条之间显然存在冲突。那么,哪一条优先适用呢?简单的答案是,爱达荷州法典第41-334条更为具体(因为它仅适用于针对保险公司的案件,而非普遍适用),因此应适用。<sup> 20</sup>然而,对于相互冲突的规则和法规,还有另一条解释原则适用:如果规则与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且该事项属于程序性问题,则规则优先于法规。<sup> 21</sup>因此,我们面临两种解释原则:一种认为应适用法规,另一种认为应适用规则。那么,究竟哪一条才是正确的呢?

尽管这类深奥的问题看似不太可能出现,但本文作者之一最近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中,由于被告未在21天内提交答辩状,法院不得不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由此可见,这类问题确实至关重要。一个简单的潜在解决方案是在任何可能出现冲突的规则开头加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字样。例如,规则12(a)就包含了这一表述,该规则解决了答辩期限的问题。然而,规则4似乎并未包含类似的表述,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就送达而言,究竟是该规则还是法律适用?

三倍赔偿法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若干法规规定了三倍赔偿金。此类三倍赔偿金法规包括房东/房客纠纷<sup> 22</sup>和爱达荷州工资索赔法<sup> 23</sup>项下的索赔。这些三倍赔偿金法规的难点在于,即使它们包含强制性条款,也未必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法规条款会受到判例法的限制。

对于允许判决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法规,爱达荷州的一般规则要求法院裁定“该判决的目的是惩罚还是补偿。如果是惩罚,则必须严格解释法规的要求;如果是补偿,则无需严格解释法规的要求。”<sup> 24 </sup> 换言之,如果该法规属于惩罚性质,“作为根据[该法规]判决三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地区法院必须明确认定[该行为]系故意、肆意或恶意实施。”<sup> 25</sup>如果没有明确的认定,则判决应予撤销。 <sup> 26</sup>

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一项法规是惩罚性的还是补偿性的。例如,爱达荷州最高法院历来认为,根据《工资索赔法》判处的三倍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这意味着无需认定存在恶意。<sup> 27</sup>然而,在2020年,最高法院似乎改变了这一分析:

爱达荷州的工资索赔法具有惩罚性质,其目的在于遏制雇主的不当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授权提起工资索赔诉讼的法规激励雇主公平对待雇员,因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谈判地位并不对等……换言之,三倍赔偿金的救济措施旨在遏制陪审团认定已经发生的类似情况…… 28

因此,可以说三倍罚款现在具有惩罚性质,这意味着需要认定存在恶意。

那么,如何根据法规来确定是否需要额外认定恶意呢?有很多潜在的解释原则可以适用。例如,如果法规包含“必须”或“应当”字样,则具有强制性。<sup> 29</sup>然而,在何时自动适用三倍赔偿金、何时需要认定恶意以及法规是否包含“必须”或“应当”字样之间,似乎并没有任何统一的规律。在许多情况下,强制性法规条文都受到先决条件的限制。例如,爱达荷州法典第12-120(3)条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性<sup> 30</sup>,但在裁定任何律师费之前,必须确定胜诉方,必须确定律师费的合理性,必须遵守成本和费用备忘录的时间规定等等。<sup> 31</sup>因此,强制性条文并不能提供指导。

或许可以查阅立法历史以寻找线索,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机关的意图取决于法条的明文规定(因此,除非存在歧义,否则立法历史对解释法条并无帮助)。除非法条明确规定其性质为补偿性或惩罚性,否则该解释原则也无济于事。

对于考察先前版本的法规,情况也是如此。例如,上文引用的霍斯案(Hawes case)发生在爱达荷州工资索赔法案(Idaho Wage Claim Act)措辞发生重大变更之后。<sup> 32 </sup> 然而,霍斯案完全没有提及这些法规变更。因此,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有效的解释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判断何时自动适用三倍赔偿,何时需要认定存在恶意。这种情况完全取决于判例法。因此,你只需要知道这条规则可能存在;然后查找是否有适用的判例法即可。

自动调整法规

有些法规无需修改措辞,每年都会自动调整。两个典型的例子是爱达荷州法典第28-22-104条规定的判决后利息率,以及爱达荷州法典第6-1603条规定的非经济损失赔偿上限。这两项法规都规定了需要根据某些外部因素每年进行计算和调整的金额。到目前为止,一切正常。

问题在于他们没有采取的行动。例如,判决可能多年未执行,利息不断累积。爱达荷州法典第28-22-104条并未明确规定,所累积的利息利率是判决时的利率,还是判决生效期间每年的利率。本文作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未能就哪种利率正确达成一致意见。

同样,对于非经济损失赔偿上限,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适用哪个上限,是事故发生时的上限、提起诉讼时的上限,还是判决生效时的上限。爱达荷州的判例法表明,应适用诉讼事由发生时的上限,但该案的具体情况较为特殊。<sup> 33</sup>该案发生的时间恰好与非经济损失赔偿上限重置的时间重合,当时的上限被降至250,000万美元。 <sup> 34</sup>最高法院裁定,适用的上限是诉讼事由发生时的上限,即当时的上限较高。最高法院并未对其他情况下的时间点进行分析,因此,最高法院可能只是简单地采用了较高的上限。然而,目前该上限逐年提高,因此,如果适用较早的日期,则在上限范围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将会减少。

有哪些解释原则可以帮助理解自动调整法规?作者尚未发现爱达荷州有任何专门针对此问题的解释原则。因此,问题又回到了基本层面:法规语言是否清晰明了,还是含糊不清?如果含糊不清,有哪些指导原则可以帮助理解立法意图?从业人员可以查阅各种解释方法,例如回顾立法历史、将涉及同一主题的法规放在一起阅读等等。<sup> 35</sup>在爱达荷州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之前,只有一些潜在的论点,而没有明确的答案。

结语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可预测性,但有时却并非如此。法律解释原则有时对我们有帮助,有时让我们困惑,有时则让我们失望。正因如此,我们才需要律师。祝你好运。

尾注

  1. 安德森诉弗格森-巴赫绵羊公司,12 Idaho 418, 422, 86 P. 41, 42 (1906)。
  2. 州诉福克斯,124 爱达荷州 924, 926, 866 P.2d 181, 183 (1993)。
  3. 汤普森诉伯利旅馆公司,173 爱达荷州 637, 646, 546 P.3d 649, 658 (2024)。
  4. 州诉福克斯,124 Idaho 924, 927, 866 P.2d 181, 184 (1993)(Bistline, J.,持异议)
  5. 参见 In re Doe,156 爱达荷州 345, 349, 326 P.3d 347, 351 (2014)。
  6. Karl N. Llewellyn,《关于上诉判决理论和法规解释规则或准则的评论》,3 Vand. L. Rev. 395 (1950)。
  7. 蒙蒂尔斯诉多瑟斯-汤姆森,173 爱达荷州 100, 112, 539 P.3d 578, 590 (2023)。
  8. 同上。 112-13,539 P.3d 590-91。
  9. 爱达荷州法典第 5-505 条(重点为笔者所加)。
  10. 蒙蒂尔斯, 173 爱达荷州 112, 539 P.3d 590。
  11. 同上。
  12. 由于电子归档以及收到投诉确认和回复的延迟,在提交投诉时很难立即提交待决诉讼通知书进行记录。
  13. 同上。 (引用 Verska 诉 Saint Alphonsus Reg'l Med。中心。,151 爱达荷州 889, 893, 265 P.3d 502, 506 (2011))。
  14. 参见 BHC Intermountain Hosp., Inc. 诉 Ada County 一案,150 爱达荷州 93, 96, 244 P.3d 237, 240 (2010); 州诉特劳顿案,126 爱达荷州 406, 411, 884 P.2d 419, 424 (1994)。
  15. 特劳顿,126 Idaho 411,884 P.2d 424(省略引用)。
  16. 艾达县检察官诉2007年传奇摩托车案154 Idaho 351, 354, 298 P.3d 245, 249 (2013)(“限定短语应适用于所有先行词,而不仅仅是紧邻的前一个先行词的证据,可以从它与先行词之间用逗号隔开这一事实中找到。”)(省略引用)。
  17. IRCP 4(c)。
  18. IRCP 12(a)(1)。
  19. 爱达荷州法典 § 41-334(3)。
  20. 埃尔吉诉爱达荷州公共雇员系统退休委员会,169 爱达荷州 34, 41, 490 P.3d 1142, 1149 (2021)。
  21. 州诉阿卜杜拉,158 爱达荷州 386, 483, 348 P.3d 1, 98 (2015)。
  22. 爱达荷州法典 § 6-317
  23. 爱达荷州法典 § 45-615(2)。
  24. 巴斯诉峡谷县,128 爱达荷州 707, 712, 918 P.2d 576, 581 (1996)。
  25. 沃茨诉克雷布斯案,131 爱达荷州 616, 623, 962 P.2d 387, 394 (1998)。
  26. 皮尔逊诉哈珀,87 爱达荷州 245, 258-59, 392 P.2d 687, 694 (1964)。
  27. 例如,参见 Goff 诉 HJH 公司案。,95 爱达荷州 837, 839, 521 P.2d 661, 663 (1974); 吉尔伯特诉摩尔,108 爱达荷州 165, 169, 697 P.2d 1179, 1183 (1985); 巴斯诉峡谷县,128 爱达荷州 707, 712, 918 P.2d 576, 581 (1996)。
  28. Hawes诉W. Pac. Timber, LLC,167 爱达荷州 896, 916-17, 477 P.3d 950, 970-71 (2020)。
  29. 赖夫诉朗,127 爱达荷州 841, 848, 908 P.2d 143, 150 (1995)。
  30. PO Ventures, Inc.诉Loucks家族不可撤销信托,144 爱达荷州 233, 237, 159 P.3d 870, 874 (2007)。
  31. IRCP 54(d) 和 (e)。
  32. 1999 年爱达荷州议会法案第 51 章(SB 1034)。
  33. Horner诉Sani-Top公司,143 爱达荷州 230, 234, 141 P.3d 1099, 1103 (2006)。
  34. 同上。 见 234(注 1),141 P.3d 1103(注 1)。
  35. 斯蒂芬·亚当斯 列出建筑规范,59 Advocate 48(2016)。

本博客由 Hawley Troxell Ennis & Hawley LLP 提供,仅用于教育和信息目的。 其目的是通知我们的客户和朋友某些事件或问题。 它无意也不应该被用来替代有关特定事实情况的法律建议。 © Hawley Troxell Ennis & Hawley LLP 保留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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